南台科技大學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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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5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推動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整合相關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成立「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推動,成員包括校長、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進修部主任、通識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勞作教育係指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 勞作教育業務由學務處勞作教育組統籌負責。
第四條 服務學習係指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服務學習業務由服務學習中心統籌負責。為推動服務學習業務需要,服務學習中心得請各單位協助,各單位須配合辦理。 服務學習中心設主任1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2人(由副教務長及副學務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勞作教育組組長兼任),辦事員若干人。
第五條 日間部大學部學制應開設兩學期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相關之必修課程,每班遴選1位優秀專任教師擔任指導老師。
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分別由各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並由教務處負責課程之整合與協調。 開設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應明訂學習目標、實施方式、學分數,並訂定具體指標或相關規定,以評量學生課程學習成效,課程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應訂定具體指標或相關規定,以評量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實施時校外協力機構之適當性。
第七條 本校每學年度得從辦理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業務有功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工作之專任教師)中,遴選績優行政人員若干名,給予記功嘉獎及發給獎狀。
第八條 經學校同意開設之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指導老師或任課教師每學期支給5,000元獎勵金,並列為教師評鑑之績效項目。唯若課程執行成效不佳,得不發給獎勵金及列入教師評鑑績效項目。 本校每學年度得從辦理具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教師中,遴選績優教師若干名,發給獎狀。
第九條 本校每學期得從參與勞作教育與服務學習課程之學生中,遴選績優學生,給予記功嘉獎及發給獎狀。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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